| 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散装水泥管理的通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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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09-08 10:56 文章来源:涪陵商委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根据《重庆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渝府令第177号)的规定,现就我区加强散装水泥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第一条 涪陵区散装水泥办公室必须认真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条 禁止在涪陵城区(含桥南、李渡、崇义、敦仁、荔枝、江东、江北、龙桥)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含在建)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
第三条 1000平方米建筑面积或混凝土用量500立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含在建)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第四条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第五条 新建企业、原有及改扩建企业和原有企业的立窑的散装水泥生产能力,应分别达到本企业水泥生产能力的70%、50%和20%。
第六条 区建设委员会在工程招投标及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和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过程中,对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 区公安部门对进入城区的散装水泥运输车、混凝土运输车及泵车申办通行手续时应当及时办理。混凝土运输车荷载运行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当及时报警;区公安部门应当及时取证、放行,待其卸载后处理。
第八条 生产和使用袋装水泥的企业或单位(含个人),应当按照《重庆市涪陵区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缴纳(含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九条 新建的水泥生产企业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违反本通告的有关规定,由区商业委员会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通告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建设单位,由区建设委员会按照《重庆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责令其限期整改或停工,逾期不改的,处5000元以上30000以下的罚款。欠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逾期不交的,由区商业委员会处欠缴金额20%的罚款,并从欠缴之日起追加欠缴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本通告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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