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庆市涪陵区重点商贸企业及重点市场认定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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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09-13 08:56 文章来源:涪陵区商委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第一条 为鼓励我区商贸流通企业做大做强,增强市场竞争力,发挥示范、骨干作用,加快全区商贸流通产业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区登记注册从事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等的商贸流通企业和商品交易市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申报条件
(一)企业规模:
1.重点批发零售企业:年销售额1亿元以上(含1亿元),提供就业岗位200个以上(含200个)。
2.重点住宿企业:年营业额(包括餐饮部分)1500万元以上(含1500万元),提供就业岗位100个以上(含100个)。
3.重点餐饮企业:年营业额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提供就业岗位100个以上(含100个)。
4.重点市场:市场面积(包括交易场地、停车场、仓库等配套设施)10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0平方米);综合市场年商品成交额2亿元以上(含2亿元),专业市场年商品成交额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
(二)企业管理:企业组织管理机构和经营管理制度健全,发展目标明确,管理水平在全区同行业中位居前列,安全经营设施完善,配套服务设施齐全,电子信息技术装备先进;每月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相关统计、财务报表。
第四条 申报程序:达到申报基本条件的企业和市场根据自愿,向区商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报送申请报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市场)发展规划等有关材料。区商业委员会接到申请后,根据有关申报条件提出审核意见,转报区政府批准同意后,纳入涪陵区重点商贸企业(重点市场)管理。
第五条 动态管理:对已认定的重点商贸企业和重点市场实行优胜劣汰的管理办法。
1.全年各项指标完成实绩达不到基本条件的,给予“黄牌”警告一年;一年后仍未达到的,取消重点商贸企业或重点市场称号。
2.全年销售(营业)额或商品成交额增长速度低于同期全区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速度的,给予“黄牌”警告一年;一年后仍未达到的,取消重点商贸企业或重点市场称号。
3.年度目标考核(实行100分制),总分低于80分的,给予“黄牌”警告一年;一年后仍达不到80分的,取消重点商贸企业或重点市场称号。
4.年度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被市区列入重大安全隐患而未按时整改的,给予“黄牌”警告一年;“黄牌”期间,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黄牌”期满仍未整改的,取消重点商贸企业或重点市场称号。
5.被取消重点商贸企业或重点市场称号的,两年内不得再申报涪陵区重点商贸企业或重点市场。
第六条 优惠政策:对已认定的重点商贸企业和重点市场,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重点商贸企业、重点市场扩大经营规模、实施设备更新、业态调整等,符合《涪陵区商贸发展基金项目及基金管理办法》(涪财政发[2003]531号)的,可申请区商贸发展基金。
2.重点商贸企业,符合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规定的,在2010年内,企业所得税减按15%计征。重点商贸企业、重点市场购进国产设备符合税法规定的,享受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
3.重点商贸企业、重点市场购买营业用房的,可下浮土地出让金20%,其应当缴纳的契税,享受重庆房屋交易会当年出台的优惠政策,转让手续费按标准成交价的1%减半收取;租用房屋的,租赁合同在房屋所在地的交易管理部门备案,承租企业不承担任何费用。
4.重点商贸企业、重点市场对希望工程、再就业工程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的捐赠,以及按政府规定定额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允许税前列支。
5.在满足城市规划的前提下,交通、市政、交警等部门应充分满足重点商贸企业、重点市场的经营需要,对其货物配送车辆给予上下货物方便,尽可能规划人行通道、公交车、出租车、售后服务车和送货车停靠站(点);需在干线和其他公共场所停靠的,可实行按点定位管理。对有明显标志的送货车、售后服务车不作为营运车辆对待,只交纳养路费等费用。
6.网点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黄金地段和繁华街道规划预留的网点建设用地,重点商贸企业、重点市场可优先选择。重点商贸企业、重点市场自己开发使用的商业网点,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7.简化连锁企业证照办理。除药监部门实行一店一证外,工商、卫生、文化、新闻、烟草等管理部门的证照,均由连锁企业总部集中统一办理。
8.工商、物价、卫生防疫、环保、市政、房管、技术监督、公安等职能部门,凡涉及到重点商贸企业、重点市场的收费,一律按最新收费标准的低限减半征收。
9.建立重点商贸企业、重点市场收费卡制度和挂牌保护制度。收费卡应注明收费单位名称、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收费单位按卡收费。对向重点商贸企业、重点市场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集资的单位或个人,重点商贸企业、重点市场有权向区纪委、监察局、商委举报或予以抵制,区纪委、监察局必须认真调查核实并对有关责任人和当事人予以严肃处理。行政机关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时,应当出具检查通知书。检查通知书应包括检查的法律法规依据、检查内容、检查时限等内容。
10.重点商贸企业于国家法定节假日在商场门前举行的节日促销活动,在不影响人行的情况下,市政等部门要大力支持,不得收取占道费。
11.重点商贸企业、重点市场享受与重点工业企业同等的用水、用电、用气初装费优惠,逐步实现与生产企业水、电、气同价。水、电、气部门如确需停水、停电、停气,应尽力避免在节假日及营业高峰时段;同时,如因管网维修等导致必须停水、停电、停气的,事前应通知重点商贸企业、重点市场,或在报纸、电视上公告。
12.区委、区政府每年召开1次重点商贸企业、重点市场评比表彰会,对有突出贡献的重点商贸企业、重点市场法人代表进行奖励,奖金来源由同级财政拨付;年底由区商委会同财政、税务等部门进行考核并提出具体奖励方案,报经区政府批准后予以兑现。由获奖企业法人代表缴纳个人收入所得税。
对重点商贸企业,以当年享受优惠政策后新增税收(地方财政实得数)为标准计奖。奖励标准分5个档次:新增10—20万元,奖励2万元;新增20—50万元(含20万元),奖励4万元;新增50—80万元(含50万元),奖励8万元;新增80—100万元(含80万元),奖励10万元,新增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奖励15万元。以上奖励,当年只计奖60%,其余20%作风险抵押,20%与区政府年初签定的目标责任挂钩,按完成目标任务的比例计奖。如次年经考核,新增税收(地方财政实得数)保持上年奖励档次的,风险抵押部分全额退还;否则风险抵押部分不再补发,上缴财政。
对重点市场,以实现的商品成交额实绩为标准计奖。奖励标准分3个档次:在完成与区政府年初签定的目标任务基础上,当年实现商品成交额1亿元以下的(含1亿元),奖励0.2万元;当年实现商品成交额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奖励0.5万元;当年实现商品成交额5亿元以上的(含5亿元),奖励1万元。
第七条 重点商贸企业和重点市场的年度目标考核工作,由区商业委员会牵头,会同财政、税务、工商、统计等部门参加。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已授予的商贸流通重点企业和重点市场称号一律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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